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根据欠条背后标注的两行字认定被告王某已偿还原告李某欠款2万元,一起纠纷很快案结事了。
李某是蔬菜批发商,王某经常在他家批发蔬菜零售,两人熟悉后,王某经常赊欠货款,待蔬菜卖出之后再偿还。后来,王某赊欠越来越多,达到了3万元,于是由李某亲笔写下王某欠李某蔬菜款3万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一年内还清,王某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后王某生意越做越差,未能如期还款,李某便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王某说自己在2016年9月15日已偿还了李某2万元,但李某说王某从未还过钱。经李某出示欠条,承办法官发现欠条背面有李某亲笔写下的“20000”和“2016.9.15”两行字,这与王某所说的恰好能够印证,而李某也无法解释自己为何无故在欠条背面写这两行字。
经过调解,李某承认自己可能是忘记了王某还款的事了,并向王某道歉,王某当庭偿还李某剩余欠款1万元,两人握手言和,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