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送达问题,是每个法官可能都会遇到的难题。很多当事人明知异议不成立,却故意提出异议,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该院就有一批金融纠纷案件遇到了这种情况。因为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有多个,其中的一些当事人根本就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送达手段穷尽后,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公告一次60天,整个案件审理下来,需要多次公告,加上法定的程序性期限,这样的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都会比较长,非常影响审判质效的指标。
因此,承办法官们会思考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不可以不给未提异议的当事人送达,这样是否会损害其诉讼权利,要从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来分别分析。
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那么法院就得做出移送管辖的裁定。这时审理案件的法院发生了变化,若不将变更管辖的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就无法知晓案件的管辖法院已经变更,进而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程序法重点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因此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裁定书是必须送达各方当事人的。
如果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受诉法院没有发生转移,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不向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或者第三人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也不会影响到他们的诉讼权利。因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是针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告知异议被驳回,同时还告知他针对该裁定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是该裁定对于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来说,并不具有上诉权。所以,从实际诉权保障来说,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送达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或者第三人,没有侵犯他们的诉讼权利。另外,从法理的角度来讲,消极怠惰诉讼将会失去诉讼权利是常理,不提管辖权异议也就不具有针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审判实务当中,各地法院都已经认识到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不良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有的法院已经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出了规定或者指导意见。更有南京玄武区法院处罚了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例证明了这一点。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就规定了金融纠纷案件有多被告的,仅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可以只向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民事裁定书,但异议成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