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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瓶啤酒”送他进了监狱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丘华生  发布时间:2018-01-18 10:07: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庭经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郑某某系山西人,2016年来吉木萨尔县某工地打工。2017年8月25日晚23时许,郑某某在工地旁边的饭馆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期间郑某某喝了三瓶啤酒,酒后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后,郑某某酒后便驾驶自己的汽车回自己的住处,当车行驶至省道S239线45公里处时,被临时卡点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1。

  2018年1月2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某某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予以处罚,综上法庭遂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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