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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朋友家 酒后偷钱获刑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吴珍珍  发布时间:2018-01-16 16:42: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7年2月18日19时许,王某应朋友刘某的邀请到刘某家做客。酒过三旬,王某不胜酒力,感到头有点晕,刘某便将王某扶进卧室休息一下。休息片刻后,王某渐渐清醒,环顾四周,王某就看到了床上刘某的钱包及孩子的衣服。王某随手将钱包打开,发现钱包内装有不少的现金,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王某先将钱包内的现金尽数装进自己的口袋,后又将衣服口袋里的钱也装到了自己身上,合计共有现金4000多元。

  第二天,刘某便发现自己钱包里的钱和孩子衣服口袋里的钱都不见了,立即报警。得知刘某报警,王某十分害怕,主动到警局自首,并退回了全部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4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能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缓刑。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