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鞠某因母亲不让其回家心存怨恨。2017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鞠某在昌吉市建国西路与延安南路路口人行道上,误将被害人张某认成自己的母亲,欲对其报复,遂用路边的砖块殴打被害人张某的头部。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鞠某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鞠某系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系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