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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老板“市场价”收赃?原来暗藏玄机!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胡雯杰  发布时间:2018-01-04 13:23: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牛某在收赃过程中玩起了套路,欺骗销赃人,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牛某系昌吉市黄金加工回收店的业主。2016年10月的一天,他接到了一名男子的来电,牛某对这个男子并不陌生,因为这个男子前几天有两次到他店里卖过首饰,男子在电话里说有黄金首饰要卖给他,牛某顿时心生疑惑,感觉到这个男子的黄金首饰来路不正,但抵不住利益的诱惑,遂在电话中答应收购首饰。

  双方见面后,男子拿出了二、三个黄金手镯,三、四枚黄金戒指,两条项链及几个吊坠,看着眼前这个衣着简陋的年轻男子,牛某更加坚定了自己想法,这些首饰非抢即盗,但他仍然决定继续收购,经称重首饰共86克,但在与男子聊天中,牛某发现男子并不清楚这些首饰的重量,为了多获利,他便暗中调节电子称,将称面显示调为43克,之后牛某告诉卖黄金的男子,黄金重43克,可以按黄金的市场价收购,男子一口答应,于是牛某向男子支付了11100元。后查明,年轻男子卖给牛某的黄金首饰均系盗窃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调节电子称的手段,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价值14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因公诉机关只起诉了被告人牛某调节电子称的行为,依据审判权不能超越起诉权的原则,法院只能对被告人牛某以诈骗罪予以处罚,另外被告人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且所盗黄金首饰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