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低价房找我!”这是董某某每天在微信朋友圈持续发的一句话。看到这样的信息,石河子市民韩某心想这样的“好事”可不能错过,没想到3万元的“定金”却打了水漂。跟韩某一样上当受骗的还有石河子市民范某和杨某。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诈骗案。
【案情】
2016年9月,没有固定收入的董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买低价房”的信息。着急买房的韩某知道此信息后主动加了董某某的微信。董某某向韩某谎称,只要先付3万定金,就能低价买到乌鲁木齐市好地段的楼房,还声称该小区房子以后能升值。随后,董某某为了取得韩某的信任,带其来到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小区看房,并到银行签字、办卡。
看完房回到石河子市,韩某对董某某的身份深信不疑。从9月到12月,这四个月期间董某某多次以要交契税、资料费等理由,先后让韩某打了共3万元到其账户。钱打了过去,买房的事却杳无音讯,韩某这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2016年9月至12月间,董某某还以同样的方式分别骗取范某、杨某38120元、5000元。董某某将拿到的钱全部挥霍一空。
2017年2月27日,会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董某某抓获。3月14日,董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7月27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董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并退赔赃款73120元。
【释法】
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312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