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张某认识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在两人同居期间,何某与张某共同承包了一块土地,因缺乏资金,何某向马某借款共计6万元,该款全部用于土地的投入。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多次催要,何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同居期间的借款,能按共同债务处理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何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6万元的借款虽然是何某以个人名义向马某借支的,但该笔借款却是用于了何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的支出,故该笔借款应按何某与张某的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