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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玩耍吵到楼下邻居 爸爸与邻居互撕中受伤 谁担责?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7-12-13 11:55:59 打印 字号: | |
  石河子一名小男孩小雷在自己居住的楼房内玩耍。楼下邻居因不满动静太大而上楼理论,一言不合之下双方发生争吵,小雷的爸爸大雷在互相厮打中受伤。因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大雷将楼下邻居虎子告上法庭。

  大雷的儿子小雷是石河子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今年6月,小雷放学后,在自己家的沙发上玩耍,由于动静太大,惊动了楼下的邻居虎子。虎子上楼敲开大雷家门了解情况,由于虎子与大雷交流时话不投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而后甚至演变为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大雷右眼被虎子的拳头击中受伤,后拨打了110。双方均由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就赔偿问题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调解意见。

  为了赔偿一事,大雷还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大雷右眼下泪小管断裂、右眼睑骨折及右眼眶皮肤裂伤,目前遗留右眼存在溢泪症状,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大雷与虎子没有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大雷遂将虎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虎子赔偿其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虎子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今年10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被告虎子答辩称,其对殴打大雷的事实认可,但认为,大雷对自己的损害以应当自行负担一部分责任,因为大雷的儿子过错在先,且发生殴打时是大雷先动的手,况且在发生纠纷时为互殴。因此,虎子不同意赔偿全部赔偿大雷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后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原告的孩子在自己家中玩耍响声过大而发生纠纷,乃至原、被告双方在处理该事是头脑不冷静,进而发生争吵和殴打,致使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双方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故被告虎子应当对因殴打原告大雷致其受伤,给大雷造成的损失负50%的赔偿责任。大雷应当对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负50%的责任。虽然原告大雷构成十级伤残,但原告为某事业单位职工,其伤残并没有造成其今后的工资收入的减少,也没有使其需要抚养的儿子抚养费减少,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小雷生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虎子赔偿大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并驳回大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