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民事审判
丈夫生前借钱未还 妻子被判按约还款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7-12-11 15:57:52 打印 字号: | |
  李女士的丈夫郑先生生前向朋友借了12万没还,不料郑先生去世,债主只好要她还钱。那么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一起案件。

  2011年,郑先生分别于2015年、2016年向朋友洪先生先后借款12万元。由于一直没有还,郑先生向洪先生一并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洪先生120000元,按年息12000元标准支付利息。借期三年。借款人:郑先生。2016年12月21日。”2017年4月24日,郑先生因病去世。洪先生无奈之下,将郑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归还借款12万元,支付利息损失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由郑先生及被告李女士亲笔签名的借条,并约定了借款年利息,被告李女士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故郑先生、被告李女士与原告洪先生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故该笔债务应由郑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共同偿还。因郑先生已经死亡,被告李女士作为郑先生的妻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有偿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间及逾期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洪先生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合计16.5万元。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