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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一起玩耍一方受伤 双方监护人都要担责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7-12-08 11:03:04 打印 字号: | |
  2016年8月25日上午,还在上幼儿园的小明与一年级小学生小雪及其他小朋友在家门口的空地上玩耍。不巧的是,小明在玩耍弹射飞旋器的过程中,不慎将小雪的左眼击伤。

  当天,小雪因“左眼被塑料玩具击伤后视物模糊伴眼痛五小时”入院治疗,经诊断,小雪为外伤性眼前房出血,角膜擦伤,眼球挫伤,住院需二人陪护。父母陪护住院12天,小雪治愈后出院。此次花费住院费2761.30元,其中由医保报销1107.62元,小明的父母先行垫付1673.68元。

  由于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雪的父母将小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小雪受伤事实存在,从庭审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原告受伤有足够的证据认定系被告小明在玩弹射飞旋器过程中不慎将原告的左眼致伤,且事发后被告小明的父母也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被告小明在玩弹射飞旋器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其监护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小雪的父母在小雪与小明玩耍时没有没有监护对原告进行监护,原告的父母监护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小明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故小明父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小雪各项损失2329.66元。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