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赵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8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昌吉市高新区某纸车间卸货区倒车停靠卸货点倒车时,因赵某将事先固定货物的网绳解开,致使货车右侧放置的三块原纸掉落,砸到正在指挥倒车的搭档被害人杨某,致杨某头部受伤。后杨某经120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重物砸压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拨打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杨某近亲属700000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驾驶车辆卸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义务,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