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遇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起诉的情形,那应如何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人债务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
2015年11月,丈夫庞某某以清偿对外欠款为由向朋友耿某某借款20万元。庞某某向耿某某承诺短期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耿某某多次要求庞某某还款无果,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庞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耿某某遂将二人一并作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提出她对丈夫这笔借款不知情,借条非李某某出具,李某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从未见到所借钱款。此外,李某某已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李某某与庞某某离婚。因此李某某认为这笔借款应由庞某某自行偿还,与李某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庞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11月,庞某某以清偿对外欠款为由向耿某某借款20万元。2016年1月,李某某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经审理作出判决,法院准予李某某与庞某某离婚。在李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债务,庞某某并未提及有本案所涉债务。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庞某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耿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释法】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庞某某向耿某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庞某某理应按照约定向耿某某归还借款。庞某某未按约归还耿某某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耿某某要求庞某某偿还耿某某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耿某某要求李某某共同还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款时为庞某某一人向耿某某借款,且耿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是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此外,在二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庞某某也并未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该笔对外债务,故本案所涉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对耿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庞某某提出的该借款为清偿李某某的个人对外债务产生,且钱款由李某某拿走,应由李某某个人偿还的抗辩意见,因庞某某并未提出证据加以证实,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庞某某为借款人,所借钱款也由耿某某直接给付庞某某,庞某某与李某某的离婚诉讼中,庞某某也并未提出有本案所涉债务,故对庞某某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的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以下两个标准来进行判断:1.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享有了债务带来的利益。
如果上述两个要件都具备,那么即可以认定借款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