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7年10月18日,杨某的朋友何某因盗窃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何某能委托杨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法律明确规定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杨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间的人,因此,杨某不得担任何某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