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东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的起因令人唏嘘,2015年6月,原告朱某的妻子阿某带着孩子小波(化名)与其他两个孩子在米东区某学校教职工家属楼健身器材区的荡椅上玩耍。玩耍过程中,两个孩子先从荡椅上跳了下来,小波于是也跟着从荡椅上跳下来,此时荡椅处于失去平衡剧烈摇晃中,跳下来的小波一时躲避不及,头部被卡在荡椅与地面之间,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惨剧发生在顷刻之间,但朱某一家带来了持久而巨大的伤痛,夫妻俩因此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婚。
2017年5月,原告朱某将某学校作为被告向米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3万余元。
2017年9月22日,米东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面对朱某的起诉,被告学校感到十分冤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首先,小波年仅5岁,并非学校学生,学校对小波并无监护职责,小波从剧烈摇晃的荡椅上跳下,母亲当时应制止而未制止,孩子是在母亲的看管下出的意外,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自己承担责任。其次,小波2015年6月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侵权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2017年起诉,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第三,涉案健身器材属于无偿的公益性设施,健身器材质量不存在问题,即使出现质量问题或安装瑕疵,也应由生产商及销售商承担责任,学校作为管理者也尽到了自己安全保障、管理提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学校与新疆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了包括涉案荡椅在内的25样健身器材的供货合同,质保一年,2015年年初才全部安装到位,该批健身器材为正规产品,证件齐全,荡椅无任何损坏和需要维修之处。被告学校在家属楼健身器材区域设置了警示牌,明示12岁以下的儿童应在成年人监护下进行锻炼。
法院认为,被告学校购置的健身器材是免费提供给教职工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并在健身器材区设置了警示牌,标明了注意事项,尽到了警示义务。原告当庭未提供该健身器材被毁损影响使用或者被告有过错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本案的发生却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足够的监护义务,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意外,提请广大的爸爸妈妈们注意,一定要充分做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有些调皮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