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行政赔偿
行政非诉:权利人维权须及时,行政行为合法将强执
作者:库车县人民法院 罗玉 李铭艳  发布时间:2017-11-17 17:10: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库车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37922元罚款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此案后,该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均到庭。

  2016年9月17日,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被执行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垦林地的报警。同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擅自开垦林地的面积、地类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被执行人擅自开垦的林地属公益林,面积为28.44亩。后经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和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王某询问,确定被执行人在公益林种植杨树的事实。2016年11月10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做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处以37922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在权利告知笔录中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被执行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2016年11月15日申请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停止毁林开垦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因被执行人未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收悉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7年8月28日,林业局向库车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针对以上案件情况,被执行人在听证时表示有异议,不予认可。但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罚款催缴通知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

  经合议庭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罚款37922元。

  非诉行政案件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执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无明显错误,法院应裁定予以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否则,经行政机关申请,其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合法且行为生效后,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