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选籽、清洗、烘干为一体的烘干设备向某公司保险进行了投保,后因发生电路故障,造成所有设备中的关键零部件被烧毁,保险公司为此向他支付了保险金额10万元。现保险公司要求将设备拉走,王某坚决不同意,认为保险公司理赔是按双方的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进行,该设备属于自己所有,自己可以进行维修、更换零部件后继续使用,不应该交付给保险公司,这种观点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从以上法条可知,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价值时,受损的保险标的属于保险公司所有,投保人不再拥有该投保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