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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怎么办?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秦剑锋  发布时间:2017-11-13 12:22:39 打印 字号: | |
  王某有兄弟五人,他的二弟患有脑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前是他们父母作为监护人,现在王某的父母都已去世,他的兄弟们商量后决定由王某对其二弟进行监护,但王某认为自己的身体不好,又有较多孩子需要照顾,不同意担任其二弟的监护人,对于这种情况,王某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不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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