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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办证终害己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吴兴华 朱亚坤  发布时间:2017-11-09 19:55: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月,被告人帕某与兵团第七师某团某连的居民铁某相识,被告人帕某自称自己是乌苏市某中学职工,认识该校“平安驾校”的工作人员,有能力帮助学员不经过培训、考试而获取机动车驾驶证。铁某得此讯息后联系到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亲友共六人,于2013年2月26日-2013年6月1日期间先后给被告人帕某33800元人民币用于“办驾证、上岗证”,帕某收了“办证款”后甚至还出具了收据。后来,经铁某多次催促帕某办证,而帕某自知并不可能实现便一直推诿躲避铁某。铁某最终遂向乌苏市公安局报案。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有能力不通过培训、考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33800元,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被告人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帕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该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帕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还违反规定潜逃,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应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