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张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6年10月18日上午,张某到其老板罗某的办公室说事,推开门一看罗某不在,就将罗某拾得的放在办公桌上背面写有密码的两张银行卡盗走。后在阜康市甘河子农村信用社取款机上将两张银行卡内共计14500元取走,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开销。案发后,张某将赃款145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他人现金1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且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