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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险于虎 劝君莫讨苦
作者: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10-06 12:18:20 打印 字号: | |
  2017年初,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大被依法判处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阿拉尔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张大与两朋友在阿拉尔市某餐厅吃饭饮酒后,被告人张大驾驶小型轿车到塔里木大学某超市接被害人王小回房子,途经军垦大道、虹桥路、塔里木大道,左转进入滨河大道往客运站方向行驶过程中,因车速快、沙尘天气影响视线等原因,在躲避右前方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时,撞在路前方右侧的木质电线杆上,发生翻车,致被害人王小右胳膊受伤。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张大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106mg/100m1、其驾驶车辆路面印痕产生时速度为91km/h。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王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大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大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大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