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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印章惹诉讼 法官调证化纠纷
作者: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玲  发布时间:2017-09-29 10:16:2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公司楼房一套,该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前向张某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张某向该公司交付定金及房款67859元。因该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2016年7月张某起诉某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及房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认为张某所持票据上印章非上诉人公司所有,而是另有人假冒公司名义,私刻印章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购房款,遂提起上诉。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涉案小区的房屋不可能只卖给张某一人,核对其他购房者的定金票据,对查明真假印章将大有帮助。为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合议庭主动调取该公司向其他21户购房者出具的购房票据。由于这些票据上的印章与张某持有票据上的印章一致,某公司哑口无言,表示愿意返还定金及购房款,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对某公司这种不诚信、混淆是非的行为,合议庭给予严厉训诫。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将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在今后的经营中将以诚信为德、以守法为纲,营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