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民事审判
借款有欠条 利息要明确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陈晓萍 周明海  发布时间:2017-09-27 12:56:48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融通的需求,但如果利用不合理,则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在借款合同中只约定债务人有清还本金的义务,但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的,如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主张利息时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日前,沙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此类纠纷。

  王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欠款协议,对借款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约定了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且约定在借款期限内,张某应当支付利息,但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后因王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张某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时张某称:王某向其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除偿还借款本金外,每年应承担24%的利息,请求支付96000元的利息。但其向法庭出示的欠款协议中并未载明对利息的明确约定。欠款协议虽然明确约定要给付利息,但双方并没有对利息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属于法律规定中“约定不明”的情形。据此,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债务4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债务之日止)。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