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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后以单位名义出具欠条 餐饮费应当由谁承担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高芳芳  发布时间:2017-09-27 12:40:23 打印 字号: | |
  2014年至2015年6月1日,罗某在贾某经营的餐馆多次就餐,支付了部分餐饮费。2015年6月1日,罗某给贾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X团X连2014年全年至2015年上半年餐费总计叁万捌仟零壹拾伍元正(38015),X团X连,2015.06.01,罗某。”贾某向罗某多次索要餐饮费无果,故诉至法院。

  罗某辩称,2013年至2015年,我是X团X连连长,期间连队书记、副连长、保管员及我本人在原告处就餐,2015年6月,我向贾某出具了总欠条,我认为该款项是对公账款,我个人不同意承担。

  庭审中,被告罗某未提供证据X团X连的组织机构代码、公章、授权委托书、任命书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餐饮服务合同,被告罗某在原告贾某处多次就餐,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合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贾某为被告罗某提供了餐饮服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就餐费,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罗某称就餐不是其个人所为,其本人不同意承担就餐费的辩解意见,本案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被告出具的欠条未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也未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2.被告称其时任X团X连连长,未提供任命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据。

  法官说法:个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欠条,以下情况可由单位承担责任,欠条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二者均不具备,则出具欠条的人应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据,否则由个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