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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鱼塘淹死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7-09-26 16:38:25 打印 字号: | |
  2016年7月28日,斯某的儿子乃某与村里的几个小伙伴一起路过某公司所有的鱼塘时,不慎掉进鱼塘里被淹没窒息死亡。斯某一家为此找某公司索要赔偿,某公司辩称,该鱼塘已经承包给陈某,公司应不承担任何责任。斯某又找到陈某,陈某辩称死者乃某并非路过事发鱼塘,而是和他人到鱼塘抓鱼导致死亡的后果,死者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监护不利的过错责任。在几次与某公司和陈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斯某无奈将某公司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乃某死亡损失共计260258.6元。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定了斯某的儿子乃某于2016年7月28日在陈某承包某公司的鱼塘里游泳,导致溺水死亡。乃某于2006年9月22日出生,溺水死亡时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斯某及其儿子乃某均为农村户口的事实。

  经过法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斯某的儿子事故发生时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斯某作为死者乃某的父母应当承担监护不利的全部责任;根据斯某儿子的年龄及发生事故场地,确认斯某本人对其儿子的溺水死亡应当承担监护不利的主要责任即80%;陈某鱼塘旁未设警示牌、看管鱼塘不到位,承担责任即20%,某公司不承担责任;最终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陈某赔偿斯某各项损失共计47395.4元。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