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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获刑受罚
作者:昌吉市法院 马晓芳 皮玉洁  发布时间:2017-09-26 16:25:59 打印 字号: | |
  包工头邓某某雇工人干活,工程完工后,他却将36.6万元工人工资挪作他用,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近日,邓某某被昌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邓某某承包昌吉市西外环中东汽车城4号楼工地的土建工程,并雇佣郭某某、何某某等20名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同年11月,邓某某所承包的工程竣工,昌吉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工资发放给邓某某,邓某某向工人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将剩余36.6万元工人工资挪作他用。郭某某、何某某等工人找邓某某索要工资,邓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后来,郭某某、何某某等人无法联系上邓某某。2015年1月2日,郭某某等向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报案。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邓某某,但邓某某以没钱为由,一直不去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解决问题。 2015年12月2日,邓某某到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郭某某、何某某等人工资36.6万元。然而,约定期限到期后,邓某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并失去联系。后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交至公安局,2016年1月2日,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陆续偿还工人工资31.6万元。

  2017年7月13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拒不支付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36.6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邓某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被害人大部分劳动报酬,在审理中已全部支付劳动报酬,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昌吉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