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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收取保证金,工程有假构成诈骗
作者:库车县人民法院 罗玉  发布时间:2017-09-19 10:40:11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实际生活中就有人明知事情有假,还要收取他人钱财,被害人索要不还构成诈骗。近日,库车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诈骗罪案件。

  2014年10月,被告人江某从其朋友处承接了某项工程的一个标段的土方工程。承包期间,江某到管理项目的工作委员会打听到自己承包的工程根本不存在,该工程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是虚假工程。在此情况下,江某还找了艾某商量一起合作干该工程。但由于两人无钱交纳保证金,艾某就告知杨某其有工程项目,杨某表示愿意干该工程挣钱。于是杨某先后分3次给了艾某共计60000元的保证金。后因江某和艾某承诺的工程迟迟未开工,杨某便多次向两人索要其交纳的60000元的保证金,但均未果。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中工程不存在的真相,通过协商使受害人杨某以为上述工程存在而向其和他人支付工程保证金60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最后,该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