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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建立家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阿提坎·阿布都日衣木)  发布时间:2017-09-06 10:17:08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高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积极探索,建立家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

  据介绍,家事纠纷调解前置是指在家事纠纷形成案件前由家事调解前置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先行予以调解,为家事案件立案、审判建立一个“缓冲带”的非诉调解活动。家事纠纷的范围包括: 1.婚姻案件及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据闻,为了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该院立案庭还编写了《家事纠纷调解前置调查问卷》、《婚姻状况调查表》、《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抚养调查表》等相关内容,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创新家事纠纷诉前调解程序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田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