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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
  发布时间:2017-08-24 12:26:24 打印 字号: | |

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闻发布稿)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王海琴

2017年8月24日)


各位记者:

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区法院审判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我们在此以案析法,宣传法治,最终目的是努力实现刑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全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审判了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其中:(1)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至2016年11月1日,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52件,同比增长27.10%,审结3256件,同比增长25.81%。(2)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底,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747件,列同期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数的10位。数据说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危险驾驶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审判任务更加繁重;同时法院提高了工作效率,收结案比例基本平衡。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量刑。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期为拘役6个月。经统计,2016年以来,全区法院已对6346件案件的被告人判处拘役,占结案数97.55%。其中拘役1至2个月的占20.29%,拘役2至3个月的占23.10%,拘役3至5个月的占45.10%,拘役5个月以上的占9.05%。另外,有14.71%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1%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上述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全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条修改对审判提出更高要求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危险驾驶罪犯罪主体不再局限于直接驾驶人员,而是扩大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法条修改原因是由于近年来校车、旅客运输等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违规运输很有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随着危险驾驶罪适用范围的扩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也随之艰巨繁重。另一方面,实践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严重超过等情节,准确量刑,成为一项新的“课题”。如今天公布的许涛、许鹏危险驾驶案,不仅要考虑有追逐竞驶情节,还要考虑严重超速的标准,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我院将进一步加强调研,积极指导,确保全区法院在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中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三、依法开展各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在审判实践中,全区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在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中,全区法院坚持从主客观两方面出发,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即认真审查证据,认定被告人主体身份,同时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要考量被告人主观内容,属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今天公布的卢军危险驾驶案;关于法律适用,审判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有哪些情形、两超一危中严重超载超速的标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何种情形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等。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危险驾驶罪。随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审判中,法官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对于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真审查,经过开庭质证才予以采信,如今天公布的李建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法庭采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被告人无法抵赖;其次,充分保证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法定权利,并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第三,法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审判权,切实做到既依法惩罚犯罪,同时又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和宣传,不断扩大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注重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的工作协调,努力做到依法快侦快诉快判,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如乌鲁木齐通过对各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管辖审判,缩短了审限,较好统一了执法尺度。同时,全区法院以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为主要载体,开展法治宣传,适时选择典型案例,邀请驾驶人员及公司企业旁听观摩庭审。

今后,面对危险驾驶犯罪适用范围扩大、相关案件审判工作不断深入的新情况,全区法院将积极应对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统一量刑标准,始终保持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依法打击、精准打击,为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许涛、许鹏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在道路上出于竞技目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涛,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务段职工。

被告人许鹏,男,1991年8月8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务段职工。

2015年7月18日凌晨1时16分,被告人许涛驾驶新AX555号思威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人许鹏驾驶新A6P138号起亚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街大桥路段多次相互追逐竞驶。经鉴定,被告人许涛驾驶新AX555号车通过事发路段最高时速为94公里、许鹏驾驶新A6P138号车通过事发路段最高时速为92公里,均超过该路段规定时速50公里的50%以上,系危险驾驶。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涛、许鹏无视国家法律,二人分别驾驶车辆出于竞技的目的,在道路上多次追逐竞驶,均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涛、许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并当庭悔过,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许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裁判于2015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李建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处罚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至其轻微伤,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建成,男,1967年1 2月7日出生于沙湾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

2016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建成酒后驾驶新ML8975号白色凌派牌小型轿车,从沙湾县“大盘美食城”西侧道路上行驶至桃园一期后门十字路口处时,发现前方有警察在查车,被告人李建成因酒驾害怕被查将车停下,执勤民警杨浩手持交警指挥棒示意李建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李建成为逃避检查,准备调头驾车逃离现场,民警杨浩再次示意停车,被告人李建成突然加速将民警杨浩顶在轿车引擎盖上向“大盘美食城”方向驶去,直到把车开到“百吉宴”餐厅西侧才将车停下,被民警杨浩及赶来的交警一起抓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建成血液中检出乙醇134mg/100ml。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浩人体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形成特征,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沙湾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李建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被害人杨浩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应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李建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上述裁判于2016年4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卢军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军,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睢宁市,初中文化程度,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住库尔勒市。

2016年9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卢军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客26人,行驶至库尔勒市兰干路万山红批发市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该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4人,实载26人,其超载乘客85%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严重超员情形。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上述裁判于2017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1、记者:危险驾驶犯罪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请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有何新规定?

答:新规定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车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不仅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增加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而且还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从单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扩大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2、记者:危险驾驶罪也是危险犯,请问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均是公共安全。他们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了具体的危险。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等行为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直接以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泄愤等,故意采取危险驾驶机动车的方法,从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借酒壮胆之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冲撞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记者:请问危险驾驶罪中违规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定义?

答: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疫、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记者:请问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条文中规定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

答: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而旅客运输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轮船、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实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由于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限于在道路上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仅适用于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的道路客运业务。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