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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 团伙四人均获刑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7-08-21 10:23:52 打印 字号: | |
  43岁的田某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仍不思悔改,明知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是用于电信诈骗及赌博,却又一次走向了犯罪道路。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案件。

  【案情】

  43岁的田某与42岁的雷某系恋人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田某认识了雷某21岁的儿子江某及20岁的侄女喻某。2016年8月,田某纠集雷某及喻某、江某,让三人为其办理信用卡,并允诺每办理一张卡支付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面对着高额的报酬,三人心动了。2016年9月1日凌晨,田某带着事先准备的多张身份证组织雷某、喻某、江某三人从贵阳乘飞机至新疆乌鲁木齐市,连夜入住昌吉市某宾馆。9月1日下午,江某在昌吉市某银行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喻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两家银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随后,江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办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使用的身份证并非本人,将其身份证没收,江某趁工作人员不备逃跑。田某得知情况后,于当日下午组织雷某、江某、喻某从昌吉窜至石河子市。9月2日,田某使用3个人的身份证在石河子市三家银行先后办理了5张信用卡;喻某使用2个人的身份证在五家银行先后办理了5张信用卡;雷某使用4个人的身份证在三家银行先后办理了4张信用卡。

  当日,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2016年9月3日,四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6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田某、喻某、雷某、江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被告人田某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喻某、雷某、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喻某、雷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江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作案工具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及手机卡。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佳文:

  被告人田某组织被告人喻某、雷某、江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中被告人田某骗领信用卡17张,数量巨大;被告人喻某骗领信用卡7张、被告人雷某骗领信用卡4张,被告人江某骗领信用卡1张,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是犯意的提出者,并提供作案用身份证、电话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喻某、雷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故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