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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砍伐林木 三名男子获刑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7-08-15 12:04:53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偷盗他人财物是违法行为,然而,偷大自然的东西是否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近日,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盗伐林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某等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48岁的高某、30岁的王某和25岁的张某家住同一小区,三人均是无业游民,2016年12月,手头紧张的高某心生一计,想砍些树木挣点钱,遂骗王某、张某一起去拾柴火,三人一拍即合。高某备好油锯当天就上山砍树,后叫张某驾驶小型货车,和王某一起帮助装车、遮盖帆布。在四天时间内,三人先后7次窜至农田防护林内,随后高某将砍来的树木卖给木材加工厂,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曾因砍伐林木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传唤三被告人接受调查讯问。据统计,高某等三人共盗伐杨树22棵,盗伐面积合计12.9936立方米,价值共计人民币5197.44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高某被执行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24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高某、王某、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王某、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作案工具小型货车、油锯二台。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吴建新:

  被告人高某、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盗伐国家的林木12.9936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曾因盗伐林木受到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再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