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孟某为从董某处获取借款10万元,便请求乌苏市某乡村会计朱某书写一份自己承包种植有120亩棉田的证明,并加盖真实的村委会公章。另外又在该乡经管站窃取一份空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证明和经营权证书交于他人,由他人帮助在证明上加盖“乌苏市农业局”公章、在经营权证书上加盖“乌苏市人民政府”公章。从而获取了10万元借款,经鉴定:证明和经营权证书上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人孟某未能偿还借款。经法院民事判决后仍未履行, 2017年3月9日,董某遂向乌苏市公安局举报被告人孟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为获取借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骗取他人的信任,其行为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