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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三次毁坏枣树 被判刑罚又赔款
作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周忠峰 张淑玲  发布时间:2017-07-13 12:14:02 打印 字号: | |
  王某、刘某(女)二人均为来自四川的“同乡”,且在阿克苏市市郊的某社区互为前后邻居,双方均种植着近百亩红枣。来自同一县镇、共同的事业,使王某的妻子蔡某与刘某私交甚好、胜似亲姐妹。也许应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那句古话,三四年后,蔡某与刘某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导致积怨加深,以至于相互避而远之,甚至恨不得对方“意外倒霉”而后快。

  2017年1月25日12时许,闲逛的刘某行至王某家的枣园时,见园内的枣树根红枝壮,心里控制不住地“不舒服”起来。刘某急忙返回自己家拿来修剪果树的专用铁质手锯,趁四下无人之际,将王某的十余株盛果期枣树迅速“腰斩”后逃离。回家后的刘某窃喜不久后,仍觉得“不解气(恨)、不痛快”,立即带着手锯返回王某家的枣园。一番“大汗淋漓”后,刘某看着倒在地上的一百多株枣树,开心地回家了。休息当中,刘某又觉得何不把王某家搞得更惨些,反正他们也不知道谁干的。于是,刘某第三次返回王某家的枣园,直至疲惫至极、实在无力继续“腰斩”枣树时,刘某才心满意足地回家了。案发后,王某报警。2月2日,刘某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损毁的397棵枣树,价值48710元。

  近期,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该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王某枣树损失及鉴定费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为证,且刘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予以支持。综上,该院作出判决: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710元。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法,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作为成年人必须慎言慎行、三思而后行,切不可为解一时之气、图一时痛快而触碰刑律,否则,牢房伺候、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