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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与司法改革之关系研究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郑洁  发布时间:2017-07-11 11:04:5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提出:“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改革司法统计管理体制,打造分类科学、信息全面的司法统计标准体系,逐步构建符合审判实际和司法规律的实证分析模型,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本文将通过近年各地法院司法改革及智慧法院建设探索情况,对如何通过建设智慧法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提出构想。(全文共计8300字)

  主要创新观点:

  建设智慧法院对巩固法院改革成果最大的作用,就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以技术的客观性、规范性、高效性让巩固深化常态化改革举措成为可能。

  以下正文:

  一、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及智慧法院提出的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强大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司法改革任务作出重大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依法治国进行专题研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不少新观点和新举措。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对司法工作、对司法改革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被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最好机遇。只有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放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中,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布局中,才能坚定我们推进司法改革的信心,增强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势头愈发迅猛,全民“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到来,网络给人民生活带来改变的同时,围绕网上交易而形成的各类法律纠纷开始集中呈规模出现,倒逼司法体制加速改革,素来以“一身正气、不苟言笑、很难亲民”形象示人的司法机关,也正在这场互联网大潮中转变着自身的工作方式。建设智慧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以技术的客观性、规范性、高效性让巩固深化常态化改革举措成为可能。

  二、部分法院结合司法改革建设智慧型法院所取得的成效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互联网法院”作为一个关键词迅速为各界所关注。互联网法院,简言之就是“互联网+法院”或“互联网+审判”,它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通过网络审理案件;二是审理的案件多数与网络纠纷有关,如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网络支付纠纷、网络金融借款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近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一场“特殊”庭审引起了大家关注。湖南的何先生在中秋节花了3216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中秋礼盒,收到实物后,他发现实物与宣传形容不符,涉及虚假宣传、消费欺诈,遂将销售商与网络平台方一并告上法庭。原告在湖南,被告一在上海,被告二在杭州。2016年10月30日,该案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隔空”开审。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出现在法院,而是通过网络连接出现在电脑界面上,实现了足不出户打官司,网络恩怨网上了。随着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法院将会利用网络新技术,包括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证据采集认证的方面有所突破,真正让“互联网+司法”成为现实,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满足民众司法新需求。

  2016年11月17日上午,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在乌镇圆满落下帷幕,此次论坛达成了一项重要成果——《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乌镇共识》,在中国与外国最高法院多个代表的见证和参与下,与会各方反复磋商,通过了这个共识,涉及法院信息化、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国际司法信息化合作等各个方面。

  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将改革举措全面铺开,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如何巩固改革、深化改革已然是法院未来工作的重要方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法院改革举措就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可以说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绝大部分改革举措属于体制机制的调整,例如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等,只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即可完成,短期内就能产生改革预想成效,但法院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公开方式改革等则具有常态化特征,这些常态化举措更是法院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不能通过调整体制机制就能立竿见影,必须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才能让这些改革举措真正落地生根,充分发挥促进司法进步的作用,更为巩固深化法院改革成效提供坚强保障。《乌镇共识》通过对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展示和对未来的畅想,明确互联网技术是巩固深化法院改革的有效武器,并向世界展示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和坚持改革的决心。积极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巩固深化法院改革成果,就是让改革的成果稳定持续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让任何变通改革、敷衍改革甚至假改革、不改革的现象无所遁形,让法院改革遇到棘手性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所以,建设智慧法院对巩固法院改革成果最大的作用,就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以技术的客观性、规范性、高效性让巩固深化常态化改革举措成为可能。建设更加公正高效的法院是任何国家推进司法进步的必然选择,《乌镇共识》通过对中国建设智慧法院的展示,向世界传递着这种共同的法治价值追求。中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效已经证明,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对保障司法进步具有天然优势,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完善的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恰逢其时,可谓是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互联网技术改变世界的方向不可逆转,借助互联网技术建设智慧法院保障司法改革是必然趋势。

  三、智慧法院改革遇到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工作为涉网审判积累了经验,但也反映出涉网案件审判与现行审判模式和法律规定之间尚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同时,网上法庭主体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足,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其信任感、信服度不足。由于互联网与传统法律形式的不同,管辖问题、司法送达问题、电子证据认定等问题,导致现行涉网审判规则难以完全适应互联网纠纷案件。同时,司法大数据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网上法庭试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专业性和力量投入尚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急需推动网上法庭向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转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念思维需要进一步更新。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误解:一是认为信息化建设是形式主义。认为传统办公、办案方式向信息化的转变形式意义大于实际功效,科技改革会凭空增加工作量。二是认为信息化建设可以一劳永逸,缺乏长远眼光和长期规划。考虑调研不够深入,硬件设施仓促布局,一段时间后又反复整改,造成资源浪费。三是认为信息化建设是出奇出新。忽视信息化建设统一性、全局性的基本特点,单纯追求花样翻新、独树一帜,缺乏与兄弟法院、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和系统联动,甚至忽视基本司法规律。

  2.人才队伍建设有待继续强化。当前,法院所使用的科技软件主要依托外部专业人员进行相应成果的开发和维护,在及时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等方面有所欠缺。就整体而言,法院系统自身信息化专业性人才较为紧缺,专业人员数量较少,水平整体不高,主要负责较低层次的硬件检测和软件维护,无力独立解决软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难以跟上技术更新步伐。

  3.整体发展水平尚不均衡。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受当地经济水平、区域特色及领导决策的影响很大。一些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地区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购买周期长、维护成本高等问题,与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法院存在较大差距;一些法院信息化建设受领导决策影响较重,涉及自主创新则主动性不足。

  4.信息化服务功能仍需加强。部分法院信息化主要服务于司法信息管理,真正为法官审判工作提供便利的信息系统相对较少;部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还停留在单纯进行数据收集和工作展示阶段,缺乏对数据的有效整合和分析,对法官办案和领导决策的参考指导作用不足;部分法院的司法公开平台和便民诉讼平台对用户体验的关照不够,常常缺乏基本的分级、分类、检索功能,缺乏用户需求调查和评论反馈机制。

  四、探索如何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

  审判实务和审判管理具有很强的规律性和操作性,我们要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积极落实“智慧法院”的建设工程,也取得了不少令人欣喜的成果。当前各行各业都开始了对大数据的研究和运用,那么,我们在司法改革当中,应该如何发挥互联网的有利作用,建立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呢?

  1.首先搞清楚为什么要建设“智慧法院”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普遍遇到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法院各项工作都满负荷的状态下建设“智慧法院”,自然有借助技术力量减轻法官工作负担的考虑,但“智慧法院”建设还应当有更为远大的目标。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介绍,法院信息化3.0版具体包括:形成全国法院固定和移动网络相结合、全面支持广大干警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接入的“网络法院”;形成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全面覆盖全国法院和人民群众,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院”;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100%,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案件数据、电子档案、司法解释等覆盖率100%,具有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按需服务能力的“智能法院”。所以,建设“智慧法院”的初级目标是解放“人手”,但解放“人手”只是初级目标,“智慧法院”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形成超越个人智慧,形成更高程度的“大智慧”。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应当承认,目前我们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离现代化的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就司法活动而言,提高效率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更为重要的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即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各地法院都应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2.建设“智慧法院”需要整合发挥审判与科技的力量

  “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一项全新的高难度的创新工程,不能简单用“买技术”或工程外包解决。“智慧法院”建设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将“互联网+”等先进理念和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运用于法院工作,以此促进和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通过司法实践可以了解到,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研究的软件技术人员更希望审判人员及审判管理人员将业务需求和关键环节理清楚、说明白,而往往因法律术语专业性较强,软件技术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的表述,所以,把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工作,首先要树立大局意识,解决“理念互通”,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智慧法院”建设不是“互联网+审判”的简单叠加,而是需要各专业人才全身心投入的协同攻关,所以,“智慧法院”的建设一定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充分调动每一位审判管理人员、每一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形成智慧的乘积效应。“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强强联合”,即高手云集的计算机技术团队与足智多谋的法官、审判管理人员的联合攻关,更需要“强强融合”,即不同学科的人才集中在联合攻关中,培养攻关团队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思考,将自己掌握的知识融合到建设“智慧法院”的大需求中去。

  3.建设“智慧法院”更要正确认识司法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智慧法院”建设不能偏离司法活动的规律,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大法官胡云腾认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特有规律表现在十个方面,一是审判的直接性、二是审判的不受干扰性、三是审判的民主性、四是审判的责任制、五是审判的诚实性、六是审判的和解性或者和谐性、七是庭审的决定性、八是审判法官有限性、九是法官待遇的优厚性、十是司法的公开性。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也要严格遵循、充分体现司法活动的规律性,从而更好地体现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生命力。人对司法规律的认识会受到历史的局限,所以审判思维也要与时俱进。

  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司法规律的任务比以往更繁重、更艰巨。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法院系统的全面应用,我们积累了海量的案件审判数据。面对这些海量数据,如何快速高效地挖掘和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价值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任务之一。通过相关系统分析出大数据之间的关联信息,进而预测未知的变化趋势,的确能够帮助我们更加高效率、高质量地审理案件,但是,数据分析多是重相关轻因果的,审理案件更多地需要作出精准的因果判断,所以,如何把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结果用于审判实践,需要从司法规律层面指导具体的数据分析活动。因此我们不应该把认识司法规律的的任务全然放在人工智能身上,我们的任务是遵循司法规律应用人工智能。当然,大数据所进行的相关性分析在技术上必将日益更新,这也需要我们指引数据的相关性分析走向纵深。大数据分析需要借助机器来完成,而机器只能给出数据间的相关关系,并不能说明因果逻辑,因果关系需要人的思考和判断,所以机器不可能完全替代人脑。

  4.建设“智慧法院”需要强化信息化建设整体布局,完善信息化服务功能

  一是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紧密结合,积极回应动态司法改革的制度总结和体制、机制调整,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助推器功能,强化信息化服务审判功能,紧紧围绕审判执行第一要务,有针对性地增强信息化建设的内部服务功能,强化内部信息共享。二是提高信息化建设规范标准,完善招投标程序,强化合作单位资质审核,做细系统建设方案,严格规范成果验收。三是巩固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针对性和安全性,巩固已有软硬件系统维护、数据读写存储等板块的稳定性,增强信息化建设具体举措的针对性,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安全中心。四是优化信息化建设地区均衡,加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强化不同地区信息模块和信息系统之间的兼容性,打破系统屏障。五是强化信息化服务群众诉讼功能,深化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丰富司法公开形式,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实时性及全面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信息申请及意见反馈机制,开通相关平台评论功能,及时收集和回复群众意见建议并进行相应整改。

  5.建设“智慧法院”也要同时防止“技术依赖”的倾向

  “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优化的过程,在人工智能应用的初期可能出现“不习惯”或者“过度依赖”的倾向。作为一种探索,现阶段“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在服务法官办案、方便群众诉讼、优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取得突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归纳建设“智慧法院”的意义:一是助推司法公正可视化;二是助推审判能力现代化;三是助推诉讼服务便捷化;四是助推司法管理科学化。通过四个“助推”可以看出,无论技术的力量有多么强大,人永远是技术的主人而不是技术的被动接受者。所以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技术依赖”倾向出现。“屏对屏”固然便捷,但不能完全取代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智慧法院”必然会运用更多的技术方式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但技术方式的使用更要讲究人性化。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下的确存在“数字鸿沟”,虽然法官及审判管理人员能够清晰理解人机对话程序,但对于当事人或不熟悉互联网技术的老百姓就可能存在操作障碍。人民法院的对外服务平台和窗口,其程序运转一定要体现“客户体验优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尽可能少花钱、少用时、少跑路、少受累,让广大群众切实从“智慧法院”的建设中感受到司法便利。

  总之,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应用互联网的技术去建设我们的“智慧法院”。把大数据的技术应用于审判实践,运用人工智能助推审判效率和质量的“双提高”是充满艰辛的探索,对面临的困难要有足够的认识和清醒的判断。“智慧法院”的建设既需要有“撸起袖子干到底”的决心,也需要有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各有侧重的可持续、分阶段建设的“施工图”。

  五、智慧法院建设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长远意义

  2017年,科技浪潮奔涌向前,以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成果涌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变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人民法院紧扣互联网时代脉搏,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为司法体制改革注入源源不断的智慧动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是人民司法事业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建设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并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开展“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研究计划,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是新时期法院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系统和智能化服务,实现网上立案、办案、执行和网上办公,实现数据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建成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监督、全程留痕,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管理、分析和应用,有力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现代信息技术不断融入和影响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为法院工作注入新活力,带来新机遇,将信息化成果应用于审判执行和法院管理的各个领域,能够提高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履职能力,破解工作难题,降低工作成本,有效提升审判质效,推动司法现代化。

  1.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利于树立法院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周强院长指出,实现法院工作的全面信息化,是未来建设智慧法院的基础。“全面信息化”不仅是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化,还要实现审判执行方式和相关辅助工作的信息化,实现服务群众诉讼工作的信息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百度公司发布的《2016年1至11月网民司法搜索专题报告》,司法公开成为2016年备受网民关注的七大热点司法话题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人民法院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和实质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正义以群众真正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利于不断革新办案方式。创新诉讼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能够给群众带来切实的诉讼便利。打造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电子法院,构建与社会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全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利用信息技术将诉讼全过程由“线下”搬到“线上”,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执行、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网上公开,实现了办案流程、办案方式的革新,切实提升了审判质效,方便了人民群众,信息化在法院工作中覆盖的深度和广度达到新水平。

  3.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利于当事人更全面、更透彻地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和对诉讼服务的要求正在发生变化。“互联网+诉讼服务”贯穿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推动网上办理各项诉讼事务,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享受“指尖上的便利”。短信、网站、热线电话、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可以满足不同年龄阶段、文化层次、习惯偏好、生活环境的人群,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的用户体验。人民法院立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积极运用现代科技,不断优化诉讼环境和诉讼手段,以多元化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可持续的诉讼服务。“互联网+诉讼服务”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多的获得感。

  注释样式:

  (1)《我国首个互联网法院获批》,北京商报、中国青年网。

  (2)《“智慧法院”建设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时报。

  (3)《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化和创新》,人民法院报。

  (4)《智慧法院建设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人民法院报。

  (5)《司法改革关键词之四:智慧法院: 信息化助力司法改革腾飞》,杂志:中国审判。

  (6)《“智慧法院”带来怎样的变革》,人民网、人民日报。

  (7)法发(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