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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抢劫十万二 难逃法网进班房
作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周忠峰 张淑玲  发布时间:2017-07-10 10:57:11 打印 字号: | |
  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某镇的佘某和张某是同乡,而刘某是佘某和张某的邻乡。但不同于二人的是,小学毕业的刘某2005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也许是偶然、也许是命运,佘某、张某和刘某相识、相知,成为所谓的好朋友。三人沿着各自的生活轨迹生活着 :刘某、佘某在家乡谋生,而张某在福建打工。

  2015年11月初,手头拮据的佘某动起了“歪脑筋”:何不想办法搞点钱!于是他立即联系了张某,进行具体的商议。佘某想起了自己打工过的新疆阿克苏市某大酒店老板很有钱,但考虑到该老板认识自己,佘某提议张某找帮手。张某联系了在福建打工的刘某并说出了“发财梦”。三人商定了在阿克苏市汇合、行动的计划。随后,佘某筹集了三人的行动经费,并给刘某银行卡内打了500元路费。接着,佘某、张某二人结伴到重庆市购买了口罩、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于11月22日到阿克苏市与刘某汇合后,多次对受害人新疆阿克苏市某大酒店老板及其住处进行了监视、踩点。为方便控制受害人,三人又购买了2把水果刀。11月27日晚,三人在受害人居住的小区门口等候,至28日凌晨时分,三人戴着口罩、手套、携绳子等作案工具尾随受害人,趁其回家开门时用水果刀挟持受害人进入房间,威逼抢得现金2000元。眼见“收获”太少,三人又挟持受害人到大酒店的办公室,抢得现金10万余元后仓皇逃离阿克苏市。12月1日,刘某被四川省成都铁路警方抓获,次日,佘某、张某在荣县落网。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构成抢劫罪。佘某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共同商议实施抢劫,系共同犯罪。刘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该院作出判决: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佘某、张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受害人现金31210元。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