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万元。
2016年5月10日,受害人司某因不会使用ATM自助取款机进行转账,在场的被告人林某便答应帮受害人转账。两人来到疏勒县农村信用社,受害人司某请被告人林某将其卡内的15000元转入另一张银行卡内,但林某仅将150元转入司某指定的银行卡并告知司某15000元转账完毕。后林某称司某转账的卡内仅剩50元,便以50元购得此卡。被告人林某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将受害人司某卡内的14850元支出并消费。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林某被疏勒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后被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派出所抓获。后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偿还受害人司某14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受害人财物14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