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车辆,造成行人阿某当场死亡。该案提起公诉后,阿某的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1379.1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保险公司支付阿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被告人王某支付阿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63399.1元。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因醉酒、无证或者吸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即使司机投保了交强险也不会得到理赔,对受害者只支付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即使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然不能免责,这也极大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但是,法律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会让侵权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另,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不影响受害方继续向侵权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