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案,被告人庞某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庞某在某宝网购买用于组装气枪的零件后,自行组装成能够正常发射钢珠的气枪二支。同年6月,庞某以28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支气枪出售给刘某(已判刑),之后庞某将另一支气枪以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庞某组装并出售的二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装填钢珠且各机件完备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从不同的商家购买气枪配件,非法改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是制造行为,另外庞某将枪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虽然被告人是因为个人的兴趣爱好制造枪支,但公民的任何爱好均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法律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枪支,提醒每位公民切莫心存侥幸而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