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往往为社会大众所不齿和唾弃,违法犯罪必然会受到应有的刑罚;袭警行为,更是令人瞠目咋舌,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几经“出宫”后仍旧不思悔改,又在一个月内连续作案十起,并且在警方抓捕行动中抗拒抓捕、暴力袭警,这种行为又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的三名盗贼都有异于常人的“不平凡”经历。1965年出生于重庆市的谭某,小学毕业后便外出谋生。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出狱后居无定所,2015年初来到阿克苏市。1964年生于农一师的蔡某,则属于监所“老油条”:1985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脱逃,被判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1月再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出狱后混迹在阿克苏市,2015年12月第四次涉嫌盗窃罪被逮捕。1965年生于河南省的刘某属于文盲,2002年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出狱后,刘某几经辗转于2015年初来到阿克苏市谋生。当年12月,再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恰恰是以上所述三人这种相近的“不平凡”经历和他们多年来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恶习,使他们不经意间偶遇、结交和“志同道合”,最终携手走进监狱接受法律的制裁。
不知是逼急了还是穷疯了,在2015年10月13日至11月14日期间的一个月内,谭某、柴某、刘某、朱某(在逃)四人,或四人结伙、或三人成行和两人联手,不特定驾驶一辆新M牌照面包车、一辆新N牌照越野车,先后10次于凌晨时分,采取事前踩点、翻墙入院、潜入仓库、掏墙入室、剪断护栏等方式,盗得一辆“ZH125-11”两轮摩托车和一辆“上豪”牌三轮摩托车用作作案工具,并盗得5只绵羊、新2型核桃2150公斤、185型核桃1001公斤、红枣1000公斤、灰枣800公斤,贱卖后的赃款用于共同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两轮摩托车价值3900元,三轮摩托车价值6400元,绵羊价值5100元,核桃合计价值98830元,红枣价值12000元,灰枣价值9600元。
2015年11月14日凌晨2时左右,阿克苏市公安局四名侦查员在分组巡查、蹲守中,先将驾驶三轮摩托车正欲盗窃的刘某抓获。接着对不远处驾驶面包车正欲实施盗窃的柴某、谭某、朱某实施抓捕。在此过程中,柴某、谭某强力反抗并与民警扭打在一起,导致一名民警右手第四掌骨骨折(轻伤二级)、另两名民警分别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轻微伤。且在后续抓捕中造成警车失控,撞伤朱某和随后追赶的一名民警后,翻入路边林带的水沟。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谭某、刘某、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谭某、柴某在公安机关盘查询问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谭某、柴某应以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刘某、柴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谭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谭某及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罪不予认可,三被告人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盗窃事实不认可,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无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案发后三被告人均未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结合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决定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综上,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谭某、刘某、柴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