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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新闻发布
  发布时间:2017-06-23 13:09:22 打印 字号: | |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坚定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新闻发布稿)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王海琴

2017年6月23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由我和高级法院刑二庭吾丽亚提·艾比不拉副庭长、余亮副庭长,共同向大家通报一年来我区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

一、我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严惩了一批毒品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全区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478件,同比下降14.7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1067件1384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478人,重刑率为34.54%。

从审判情况看,我区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随着我区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毒品犯罪得到一定遏制,但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仍较高,说明我区面临的毒品犯罪形势仍十分严峻。二是大宗毒品犯罪仍较突出。前几年,我区法院受理的贩卖毒品案件中多属于零星贩卖,所涉毒品数量相对较少,但近年来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有所上涨,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去年审理的11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1公斤以上的7件,占案件总数的63.6%。三是从涉案毒品种类看,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毒品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两类,但以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成分为代表的类型毒品明显增多,同时其他新类型的毒品不断翻新,总体呈多样化趋势。四是毒品犯罪的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以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主,以阿克苏地区法院为例,去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贩卖毒品罪占毒品犯罪案件的80%以上。五是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智能化。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通过网上交易、物流托运等方式贩运毒品,并通常采取零星贩卖、小包交易的手段进行毒品交易,查处难度大。六是毒品犯罪罪犯职业情况以农民、无业人员为主,以贩养吸多,这些罪犯大多是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和没有专业技能的社会闲散人员, 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生计压力和毒品暴利的诱惑下,极易陷入毒品犯罪的漩涡。

二、我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毒品是人类的公害,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销蚀人的意志、破坏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同时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我区也面临着境外、内地毒品渗透和疆内制毒、贩毒蔓延的双重压力,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我区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开展禁毒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与部署,自觉把禁毒斗争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保持惩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毒品犯罪形势,我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毫不动摇地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指使、教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严格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本次公布的案例中,被告人周智勇为非法牟利,积极筹钱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结合方针

我区法院在对毒品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还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从犯,有悔改表现的,适度从宽,罚当其罪。本次公布的案例,范腾飞、索新月贩卖毒品案中,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1656.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62克,范腾飞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比基么扭扎运输毒品案中,运输海洛因358.5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特别是青少年加强思想教育与说服,促使被告人彻底认识到毒品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加大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力度,在接收阶段全面介绍矫正对象各项情况,管教阶段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三)注重沟通协调,发挥办案合力

随着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犯罪分子组织多人,分工合作,跨地区作案,查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区法院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交流合作,互相分工、互相配合,把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反馈,引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符合最终的审判要求。同时,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等平台,以研讨、授课、案例等方式,引导各司法机关对诉讼程序、证据采信等问题统一认识,增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的证据意识,规范其侦查活动,同时也督促检察机关行使其执法监督的职能,使毒品犯罪案件质量有更进一步的保障,形成禁毒斗争合力,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强调研与指导,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

由于毒品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关于毒品犯罪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的不断更新,为应对新形势下毒品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加强培训学习,提升司法能力,以更加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去年我院举办了“全区法院刑事审判培训班”,专门对毒品犯罪案件审理进行辅导。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中级法院等也都举办了刑事专题培训,对毒品案件审判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加强对毒品审判的调研力度,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区分、毒品犯罪中主从犯地位认定和量刑、自首与立功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统一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使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相融合,切实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

三、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我区各级法院还拓展思路,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做到打防结合,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开展了丰富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了新型毒品的种类和特征,当前毒品蔓延发展的趋势及泛滥规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清毒品的危害和后果,掌握抵制毒品侵害的正确方法。有的法院通过法庭庭审直播、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有的法院通过宣传栏、展板、发放禁毒资料、广播电视等活动形式;有的法院通过开展法律咨询,走进校园、社区、企业举办禁毒讲座等形式,充分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大力弘扬法治,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重点针对流动人口、社会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让人们了解毒品的危害,教育人们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积极营造全民禁毒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大力推进 “无毒社区”的创建。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

禁毒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

 

周智勇、黄伟雄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罪行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智勇,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个体。

被告人黄伟雄,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个体。

被告人周智勇欲通过贩卖毒品牟利,2014年9月前往广州找陈腾任(另案处理)商量毒品交易之事,并尝试以快递方式托运。2015年3月4日周智勇与杜某等人从乌鲁木齐市到重庆市被告人黄伟雄处,后周智勇、黄伟雄、杜某乘机前往广州市,一起吸食陈腾任拿来的冰毒样品。周智勇和陈腾任商量冰毒交易事宜,陈腾任并告诉了黄伟雄。后周智勇向陈腾任转款7次计184000元。陈腾任向林雄(在逃)购买冰毒后,与黄伟雄一起从广州市寄送给周志勇。4月13日公安人员在周志勇租住处搜查出含甲基苯丙胺粉末、晶体分别为44.37克、0.46克,4月14日公安人员在周志勇另一租住处,搜查出含甲基苯丙胺晶体1.77克,同日公安人员将抓获周智勇,在其住处搜查出含咖啡因1大袋白色粉末物621.5克、1袋白色粉末物23.4克、2袋粉色块状物分别为134.3克、373.2克; 4月15日黄伟雄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6日,公安人员在周志勇、黄伟雄指认下在奎屯一物流公司查获其邮寄的含甲基苯丙胺晶体6 89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智勇以贩卖为目的从广州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运输至奎屯市,其住处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伟雄明知周智勇从广州市贩卖、运输冰毒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智勇是主犯,黄伟雄是从犯。考虑到周志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存在特情介入的情节,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智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黄伟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裁判于2017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高洪新贩卖毒品案

         --以贩养吸,多次零星贩卖,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洪新,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乌鲁木齐铁路局车辆段职工2010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高洪新系吸毒人员, 2015年3月至6月间,高洪新在哈密市区先后6次向吸毒人员尉某某、买某某、徐某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每次0.4克至14.75克不等,价格250元至6800元。2015年6月7日,公安人员抓获高洪新,从其租住房内查扣12个零包净重共计45.6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粉末、净重1.9克大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哈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洪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予以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79.35克,麻古1.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洪新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裁判于2016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比基么扭扎运输毒品案

               --通过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比基么扭扎,女,彝族,1978年4月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比基么扭扎于2016年8月30日3时许,从西昌火车站乘坐K1502次列车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市。同年9月1日11时许,比基么扭扎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出站时,公安人员使用人体查毒仪对比基么扭扎进行检查,发现其体内藏有疑似毒品块状可疑物,遂将其带往医院检查,从其从体内排出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裹的固体可疑物48粒,经鉴定和称量,为海洛因358.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比基么扭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方式乘坐火车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比基么扭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真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比基么扭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裁判于2017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范腾飞、索新月贩卖毒品案

--毒品在未交付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腾飞,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索新月,女,汉族,1995年8月17日出生,无业。

2016年3月24日清晨,被告人范腾飞从“文哥”(在逃)处取得甲基苯丙胺1656.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62克用于贩卖。范腾飞将毒品带回后与被告人索新月共同将毒品重新封装。次日,刘振(另案处理)向范腾飞提出购买冰毒并商定好价格。范腾飞到达刘振住所后,要求刘振先支付毒资其再交付毒品,刘振当场支付给范腾飞现金10万元人民币,又电话告知他人从银行取款5万元人民币送至其住所。范腾飞走出刘振住所后,通知索新月把毒品送来,范腾飞与索新月在刘振所住小区门口等候期间,被公安局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81.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8克。后又在二被告人的居所内搜查出甲基苯丙胺375.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14克。归案后,被告人范腾飞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其他毒品犯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一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范腾飞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接收并贩卖,被告人索新月明知范腾飞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仍配合其进行贩卖,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腾飞拿到毒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贩卖,后联系买家,商定毒品交易环节,并取得了10万元毒资,其贩卖目的和贩卖行为均已完成,构成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范腾飞联系货源和买家,商定价格并为主实施毒品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索新月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腾飞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其他犯罪,构成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范腾飞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索新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裁判于2017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答记者问

刚才主持人提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审判工作中,从严惩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吾丽亚提·艾比不拉副庭长: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国家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从刚才公布的数据看,毒品犯罪的重刑率为34.54%,是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的。在犯罪类型上,人民法院重点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并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在惩处对象上,人民法院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刚才提到,在审判中人民法院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同时,为确保刑罚执行效果,严格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犯罪的减刑条件,并严格限制对严重毒品犯罪假释。


当前毒品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那些?

余亮副庭长: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由于毒品犯罪案件受各种因素和条件的限制,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在收集和认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个方面:

一是证据收集难。贩毒案件大多采取“一对一”交易方式和“人货分离”的交易手法,因此,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加上贩毒人员通过采取分散包装,化整为零的销售方式,交易简便、快捷,不易被发现,致使公安机关查获起来困难较大, 

二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手段局限。贩卖毒品犯罪有其天然的隐蔽性和群体性,公安机关难以在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而且,毒品犯罪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等特性,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另,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且无明显被害人,在物证的取得和印证上显得十分困难。

三是不少毒品案件存在证据种类单一,证据数量少,证据稳定性不足等问题,导致案件定性困难。


针对刚才提到的审判中遇到的证据问题,法院有何工作打算?

吾丽亚提·艾比不拉副庭长:大家知道,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公安局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公、检、法三家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要解决毒品毒品犯罪的证据问题,需要公、检、法三家在侦、诉、审三个环节的各司其职和协调配合。针对刑事审判中遇到的证据问题,公、检、法三机关在对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认定的统一认识上的一致性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三机关在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上达成共识,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在捕、诉、判三环节对于证据的取、采、定的证据标准,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毒品案件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和刑事诉讼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当前,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区各级法院加强了与检察院、公安的沟通配合。公、检、法三机关必须达成证据收集和证据认定上的共识,统一对毒品取证、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认识,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标准,使证据符合最终的审判要求,以提高办案效率,形成禁毒斗争合力。


在禁毒宣传教育方面,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余亮副庭长:打赢禁毒人民战争,必须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禁毒斗争是实现我区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落实反恐维稳“组合拳措施”,打好“三场硬仗”、打赢“一场人民战争”为切入点、着力点,把治理毒品问题和反恐维稳相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维护社会稳定。我区各级法院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在每年“6.26”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州法院会组织召开大型禁毒宣判大会,重点宣传新型毒品的种类和特征,当前毒品蔓延发展的趋势及泛滥规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清毒品的危害和后果。除了禁毒日外,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通过法庭巡回审理、庭审直播、专题讲座、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深入到机关、学校、城镇社区、企业、乡村等地,发放禁毒资料,重点针对流动人口、社会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大力弘扬法治,震慑犯罪,充分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教育群众教育人们积极参与到禁毒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