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公平正义的司法初心
作者:伊宁市人民法院 李祥民  发布时间:2017-06-19 11:07:34 打印 字号: | |
  2017年6月10日,正在办公室忙碌书写判决书的法官李祥民 ,接到了他所承办的一件民事纠纷当事人送来的一面锦旗,“执法如山”四个大字表达了当事人李某某对伊宁市人民法院的感谢之情,还希望自己能和承办法官合影留念。

  为什么一位老人会为了这件事情诉至公堂呢?事情由来是这样的:2016年11月25日 ,原告李某某在被告高某某经营的健康体验中心当场口服了某品牌的口服液,随后购买了3盒及其他产品。原告发觉该口服液有不良副作用,要求被告退货,被告高某某将退回的口服液等产品打包寄给厂家后,同意给李某某退还2000元钱。2017年1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李某某货款2000元,年后处理”。 李某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该院。

  承办人首先电话联系到高某某,询问他是否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高某某称是代理商,不是个体户,并扬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都管不了。最多按欠条退2 000元。经传票传唤后,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判后审判员作出答疑: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依法保护,被告应当按照产品质量说明交付符合标准的口服液,现鉴于被告接受退货并同意退回部分货款,足以表明其已认可出售的保健口服液有质量问题,原告出于强身健体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可以拒绝接受口服液或解除买卖关系。原告主张自己未服用并已向厂家退货,被告对此未予提供证据,故原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