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证明”是否能证明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沈亚清  发布时间:2017-06-16 17:17: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的院内有数间房屋,开始,原告将其中的两间房屋租给了被告进行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此后原告又将另外的三间房屋卖给了被告,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将房屋买卖的事实写进了协议里,协议明确大门和院落被告可以使用。现双方就大门和院落的归属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出示了一张证明,内容为大门及院落归被告所有,但证明的落款所盖印章不是原告的公章,而是财务专用章,且无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想要证明的事项,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通常通过开具证明的形式来弥补证据的不足,但不是所有证明都有证明的效力。本案中,被告出具的证明,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形式,且财务专用章不能证明该份证明的内容想要证明的问题,即财务专用章不能证明原告出卖给被告的房屋包括房屋的大门及院落。另,原告院内还有其他房屋,协议里也仅仅表述大门及院落被告可以使用,原告出具“证明”证明院落及大门归原告所有,不符合常理,不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