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姜某某超车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两车追尾,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6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一辆罐车沿由北向南方向道路超速行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付某某驾驶的牵引着平板挂车的拖拉机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姜某某所驾驶车辆右侧保险杠与付某某所驾驶平板挂车左侧尾部相撞,造成付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翻车,导致付某某死亡。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姜某某所驾驶车辆的车速为68km/h。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某主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被查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被害人家属30000元丧葬费。
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在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双方车辆侧翻、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