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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申请时效,伤者的权利如何维护?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罗敏  发布时间:2017-06-15 11:41: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常某是某公司的辅助工,自2012年3月入职。2013年11于18日,常某在清理搅拌机内残留的砼时,因其他员工操作失误致使常某被搅拌缸内的叶片挤伤。虽经医院长期治疗,常某的右腿还是被截肢,左腿也留下严重残疾。2017年3月15日,常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此后,常某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程序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损失。但是单位认为,双方为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亦愿意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

  那么,错过了工伤申请时效,伤者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说法】

  受伤职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程序诉至法院,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可纵观该法律规定,仅有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对用人单位的员工工作时受伤如何主张权利予以规定。此时,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寻找依据,但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常某作为单位劳动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赔偿并无合法依据。

  此时,常某的权利该如何救济?本人认为在基础法律关系已确定为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还是应当在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寻求解决途径,而非一味为了保护伤者的权益置基础法律关系不顾去突破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我们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为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三是工会组织。由于工伤保险实行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因此,对单位而言,申报工伤是其义务,在该条法律规定中的法律用词也可看出,用“应当”一词,而“应当”在法律上的含义就是“必须”的意思。从本条规定的可以看出,如果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了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部分,经办机构将依法予以承担;如果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

  对职工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法律的用词上用的是“可以”,即职工可以去申报,也可以不去申报,职工有权作出选择。职工逾期申报工伤不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只是导致职工丧失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机会,并不是说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也不是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就免除了单位负担工伤待遇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有两个: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一个是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依法申报工伤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部分,用人单位承担相应部分。当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使得本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绝对丧失。因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积极履行申报工伤的义务,由此导致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职工所有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即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工伤待遇等费用。

  结合本案,常某作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工伤待遇,而非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