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已离婚鸾凤分飞,可丈夫心里却迟迟放不下妻子,专门奔波几千里,从重庆赶到新疆追寻妻子,不料妻子已有了新的男友,丈夫顿时激愤难忍,遂起了杀念。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石明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2016年3月31日,石明与妻子张琀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的孩子跟随王华的父母一起生活。离婚后,石明一直无法忘记妻子,于是2016年10月17日石明专门从重庆赶到玛纳斯县,满心想着与妻子借着商量女儿抚养权的事情看双方感情能否回转,谁想次日13时40分许,当被告人石明在街上看见前妻与被害人罗军在一起,就认为是罗军使自己妻离子散,家庭破碎,心里越想越生气,于是便悄悄买了一把美工刀,尾随前妻与罗军上了公交车。在车上张琀并未认出石明。三人下车后,在玛纳斯县信用联社路公交站台处,石明激愤难忍,欲将罗军杀死,手持事先备好的美工刀刺向罗军左侧颈部、面部,因遭反抗而又划伤右侧颈部。在厮打中罗军乘机逃离现场,石明看见路对面有单位没有再追赶,连夜逃离新疆。经鉴定,罗军面部、颈部等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10月19日,石明被成都双流机场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明为泄愤报复,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刺向被害人面颈部位,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的其仅具有伤害的故意,从被告人所持凶器、所扎部位、连轧数刀的打击强度及行凶情节,并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法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石明用事先备好的美工刀刺向被害人左侧颈部、面部,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被阻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石明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法官说法】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在本案中,从被告人石明所持凶器、所扎部位、连轧数刀的打击强度及行凶情节,并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法官提醒】
被告人石明和前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在法定意义上宣告解除夫妻关系,意味着他们均有了重新选择感情归宿的权利,石明无权对前妻的行为进行干涉,更无权干涉罗军的恋爱自由。离婚男女对待生活,不仅要“提得起”,也要“放得下”,切莫因为“放不下”,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以致触犯法律后悔不已。(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