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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
  发布时间:2017-06-05 12:47:03 打印 字号: | |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

美丽新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王海琴

2017年6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6月5日,是第46个世界环境日,也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第三个环境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通报近三年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五个典型案例。

今天,我们邀请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凡、审判员袁明东共同发布新闻。下面,我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面对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民群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切越来越强烈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新疆拥有独特的自然环境与丰富的自然资源、地缘优势,形成了典型的绿洲经济。另一方面,作为生态脆弱的干旱地区,新疆生态环境基础脆弱、要素结构稳定性差,新疆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资源环境基础的极大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加大污染防治和防沙治沙力度,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当前,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实施,在服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新疆工作总目标中,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凸显。新疆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好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将制度创新和调研工作作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着力点,不断摸索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强化案件监督指导工作,优化审判工作内外部环境,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水平,为加强环境司法保障,推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一是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近年来,全区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2015年全区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3件,2016年审理68件,2017年1月至5月审理14件。

二是加大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力度。认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及时受理了大批环境资源保护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是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2015年全区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5467件,2016年审理9744件,2017年1月至5月审理4427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是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通过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监督环保机关依法行使环境资源管理和处罚职权。纠正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及时裁定准予执行。2016年全区法院共审理环保行政案件8件,2015年、2017年至今无涉环保类行政诉讼。

四是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规范公益诉讼受案机制,强化对下监督指导,不断明确和细化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审理、裁判阶段的具体要求。目前,哈密中院已经受理新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等诉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全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内在规律,有序推进专门化体系建立

一是积极推进专门化机构设立。按照最高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建设要蹄疾步稳的要求,根据我区辖区内环资案件分布情况,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机构的设立。新疆现有环境资源审判庭1个、环保法庭1个、环资合议庭2个。2016年4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高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同年9月20日自治区编办新党编办〔2016〕109号文件批准高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现配备11人,其中庭长1名,副庭长2名,员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2名,为适应“三合一”专业化审判的要求,审判人员均具有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经历。2016年8月,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法院与该县环保局共同谋划筹建,于2016年10月初在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建成环保法庭1个,该县环境资源类案件由法院行政庭法官在县环保局环保法庭进行审理,现有员额法官1名,书记员1名。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设有环资合议庭1个,员额法官3名。

二是逐步健全归口审理模式。按照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正在努力探索将我区一审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将高院与环境资源关系密切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归口管理,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方案,正在研究论证阶段。

三是探索完善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实行修复式裁判方式,鼓励适用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探索实行保全制度,针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时依法采取发出司法强制令等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

三、深入开展理论调研,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好理论基础

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高院环资庭成立之后,对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机构、制度建设进行了全面调研,为监督指导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去年,高院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中设立之必要性探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进新疆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为全区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总结成果、积累经验步伐明显加快。今年,我们积极申请将“新疆环境资源审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作为全区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下一步,将认真调查和分析已经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二是理论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哈密中院《以哈密为例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充》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兴安杯”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征文中获得二等奖。哈密市法院《西部大开发中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在“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征文中获得优秀奖。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

一是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总结、探索环境资源审判规律,不断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其一,探索推进审判程序专门化。准确把握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妥善审理好各类案件。密切关注生态体制改革新问题,加强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研究。其二,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技术专家参与庭审等审判制度,不断丰富事实查明方法,积极探索环境修复责任方式。其三,扎实推进审判团队专门化。结合法官员额制、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等要求,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业务能力。

二是不断扩大环境资源司法与执法联动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健全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环境保护的联动效力;完善环境保护公益金管理及运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完善诉调对接和综合调处机制,形成妥善解决环境资源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开力度、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最大程度的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公开,对于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一律公开开庭审理,裁判结果和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向社会公开,并通过邀请陪审员参与审判、技术专家出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以及公众旁听庭审等方式公开审理过程。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邀请公众参与环境修复方案的拟定、监督环境修复措施的落实和对环境修复成果的验收。通过定期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等形式,确保公众的最大知情权、发挥审判工作指引作用。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甲、冯某、马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616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经被告人马某乙介绍,从被告人马某甲在伊宁市汉人街马某甲鹿产品店以每只7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19只雪鸡死体,共支付人民币14000元,马某乙从马某甲处获利500元,被告人冯某从马某甲处收购完雪鸡后,在伊宁市伊犁河路交易时被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冯某、马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雪鸡是国家保护动物仍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被告人马某乙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乙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马某甲、冯某、马某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新疆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多种珍稀动物在这里生存、繁衍,对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生态多样性保护具有特殊的价值。也正因如此,新疆也成为众多狩猎、偷猎、走私者的“天堂”。通过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达到有效遏制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多发态势,并且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使保护生态多样性的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二:王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54月中旬至513日,被告人王某某雇佣他人在哈密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西12公里处,采用土选方法选矿后将选矿产生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液排放在选场附近的渗坑。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522日将该案移送哈密地区公安局,20157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72日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哈地环罚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2)罚款壹拾万元整;(3)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对刑事犯罪审查起诉时该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审查的范围,也不涉及对刑事犯罪的定罪处罚。如果认为行政处罚行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触犯多条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意义保护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违法行为又构成犯罪的,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罚款的,该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案例三:原告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不服被告昌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16日,昌吉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发现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有废旧汽车零部件在燃烧,产生烟雾,遂对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燃烧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昌吉市环境保护局当日对此进行了立案,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之后,昌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昌环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焚烧废旧汽车零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昌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昌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昌吉市环境保护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对环境污染行为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故本案被告昌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原告对废旧汽车零部件燃烧的事实并无异议,但以燃烧系切割汽车零件所造成,并非故意焚烧,且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为由,认为该行为不属于焚烧行为,不应进行处罚。法院认为,焚烧有烧毁、烧掉之意,至于是否故意为之,亦或过失导致,以及燃烧因可燃物质燃尽而自然停止,或人为原因致使燃烧停止,均不妨碍焚烧事实的构成,且汽车零部件能够燃烧,实为零部件所附塑料、皮革等物质在燃烧,确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故对原告的上述理由,不予采纳。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焚烧废旧汽车零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具有事实依据。昌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报批、告知等手续,作出昌环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至于原告认为举报人作为昌吉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拍照时只有一人且未穿制服,故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发现人系昌吉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其拍照行为是为举报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并非是被告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后采取的执法取证行为,故法院对原告以此为由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保护环境尤其大气环境是目前我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使所有人都能获得清洁的空气,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本案原告昌吉市某汽车修理厂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旧汽车零件,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案例四: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哈密某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02年,原告承包了位于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69号井的30亩土地,期间一直经营种植。2008年被告在该土地东侧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煤粉尘等污染物,给原告及相邻农户土地种植的农作物造成了重大污染,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收入降低。原告等农户多次向哈密市环境保护局投诉,环境保护局也作出了要求被告停业整顿的决定,但被告未停止生产,反而扩大了生产规模。20129月,哈密市环境保护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是否会给原告等农户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污染以及经济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对原告等农户种植的作物造成了污染,经济损失为每亩357.63元。201312月,经哈密市环境保护局主持调解,被告按照每亩458.53元向原告等农户赔偿了2013年的经济损失。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2014年、2015年的经济损失,被告均拒绝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哈密某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农作物损失合计11250元,于2016831日之前付清。

典型意义

当前,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诉讼频繁发生,一方面说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全社会尤其是企业需要强化绿色发展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环保制度和措施,不以损害环境为代价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仅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即可,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答记者问

 

1、《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三年,请问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领域有哪些新的理念?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进程中乘势而上,有所作为,必须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与传统的民事、刑事审判不同,环境资源审判有其独有的审理理念及价值追求。

一是保护优先理念。习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审判工作中统筹处理好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当前与长远等多重关系提供了行动遵循。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在审理案件中法院要正确认识保护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冲破传统思维束缚,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行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环境权益理念。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义务。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把保障公众健康确定为立法目的和根本任务,体现了对公民环境权益的高度关注。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三是坚守法律底线的理念。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审判工作中,法院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加大对涉及环境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利益多元的特点,在不突破法律底线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衡平好人身财产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企业经营利益等各层次利益关系。

四是预防和惩治并重的理念。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立了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改革原则。环境保护法在规定预防为主原则的同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资源审判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基础上,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注意发挥行政审判和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作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是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的理念。我国签署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把环境事务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和诉诸司法权确立为公众环境权益三大支柱性权利。环境资源审判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既要走专门化的路子,又要充分注意司法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拓宽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途径,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求助措施,保障公众就环境权益纠纷诉诸司法的权利。要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技术事实中的作用。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注重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法律宣传,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不断回应该公众关切。

 

2、请问:全区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开展情况?

近两年来,最高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法发[2016]6号),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审理程序和案件实体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和省级人民政府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没有新疆,在新疆只有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新疆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审理情况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发布,欢迎媒体朋友对我们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调查和分析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3、请问,哪些人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自然人(个人)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提条件是,该社会组织的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并且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4、最高院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请问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衔接中有什么做法?

整合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发挥审判功能,突出环境资源保护的价值导向是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内在要求。在审理民事侵权诉讼中,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在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上,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依法裁定立即执行行政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加大督促恢复环境的力度,充分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5、环境资源案件在执行中有哪些特殊的方式?

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特点,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实践中采取的执行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依法被判处承担责任的主体,如果欠缺执行能力,可以探索建立垫付修复资金的工作机制,采取代为修复的方式,尽快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二是充分运用刑事、行政、民事等综合制裁手段,促使违法者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三是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监督污染治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环境修复方案和后续履行情况,及时主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