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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确认书是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文书,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高宪伟  发布时间:2017-06-01 11:01:3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2日,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驾驶员段某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新AXXXXX号混凝土泵车在新疆昌吉市某小学实施作业时,因地面下陷致使新AXXXXX号混凝土泵车发生倾斜,导致第六臂架损坏,第四、五臂架变形。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段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勘察现场,并对新AXXXXX号混凝土泵车进行了定损,核定损失额为117 548.00元。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定损金额盖章确认。后原告在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维修新AXXXXX号混凝土泵车支付维修费306 370.44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同意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定损确认书上的损失数额进行赔偿,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金306 370.44元。经审理,法院按双方确认的定损数额117 548.00元扣除残值1 000元后按116 548元予以判决。

  【分析建议】

  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段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新AXXXXX号混凝土泵车的损坏情况进行了定损,并确定损失数额为117 548元。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定损数额117 548元的损失亦盖章确认。至此,应视为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已就本案的车辆损失数额问题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照此向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应照此标准维修车辆。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维修新AXXXX号混凝土泵车支付维修费306 370.44元,显然与保险公司和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的共识不符,不能排除扩大损失的可能。据此,法院对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的支付306 370.44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全部支持,法院按保险公司与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的117 548元损失数额扣除残值1 000元后按116 548元判决保险公司向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车辆的定损数额确认后,如果一方认为该定损数额不足以维修车辆,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险公司追加定损,以共同确定损失的最终数额,而不应单方面增加维修费用,剥夺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引起争议,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