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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法院审理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情况新闻发布
  发布时间:2017-05-27 13:31:4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全区法院审理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

新闻发布稿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王海琴

2017527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今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的主题,是由我和审监一庭的副庭长李飚,审判员彭英琪、张斌,共同向大家通报2016年全区法院审理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有关情况,介绍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的方式,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

一、2016年全区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再审申请审查主体、再审申请审查时效、再审申请审查的管辖法院、再审申请审查事由等的规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重新进行审判的案件。

2016年5月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庭职能划分进行了重新调整,审判监督第一庭主要负责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审判监督第二庭主要负责伊犁州、博州的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审判监督第三庭主要负责阿克苏地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和克州的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审判监督第四庭主要负责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巴州、铁路法院的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全区法院在审查及审理民商事案件具体工作中,一是严格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民商事案件审查标准对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严格审查,既要保障司法资源的节约,又要确保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民商事案件能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二是强化与原审法院的沟通与协调,注重将调解这一柔性纠错化解矛盾的手段贯穿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审查及审理的全过程。

同时,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最后一道关口”意识,注重“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权威”,既能坚持敢于担当、依法纠错,又能坚持严谨慎重、维护裁判权威,注重保持两种价值的平衡。

2016年,全区新收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数为4749件,审结4512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案件数为3179件,占比70.46%;指令再审、提起再审及本院决定再审案件数为781件,占比17.31%;听证案件数为754件,占比16.71%。

二、2016年全区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主要特点

(一)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呈现“重者恒重”和“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

通过对近三年全区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统计分析,劳动争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三类案件一直占据着所有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前三位。2016年其所占比重达更是到了28.13%以上。这三类案件不仅在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且在各地州的基层法院更是收案最多的三类案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涉及民商事领域多达60余种案由出现在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中。

(二)收案大幅上升,审判压力加大

2014年,全区新收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数在为3633件,2015年为3996件,2016年为4749件,增长幅度分别为9.99%和18.84%。通过上述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数的变化可以看出,近两年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增长幅度较快,随之而来的审判压力也在逐年加大。

(三)调解率相对偏低,凸显再审申请审查案件调解工作的艰巨性

2014年审结的全区法院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中,调解案件为94件,占比2.61%;2015年为109件,占比2.73%;2016年为91件,占比2.02%。一方面,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诉讼程序终结机制(俗称“3+1”路线图模式)的最终确立及个人依法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案件审理的周期也从一、二审延长到申请再审和申请监督,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对当事人情绪的激化是导致再审申请审查案件调解率持续较低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一、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容易导致一、二审的裁判出现事实不清的情况,审判监督一庭2016年审结的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因事实不清导致指令再审和本院提审案件的比例达到11.36%。

三、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

主要表现在证据的质证、认证、采信失当。1、庭审质证过于简单,法官对关键事实的质证缺乏必要的引导,未作必要的证据固定工作,给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2、对证据缺乏必要的调查核实。3、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当,尤其是对单一证据的综合运用和对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判断缺失。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对法律条文理解把握不准的情形,如对部分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任意扩宽其适用范围、对新旧法的适用把握不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等。

(三)其他

部分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只是因原审文书质量不高,当事人对裁判理由、依据及证据认定等难以理解。这类裁判文书说理性差及逻辑性不强,当事人难以正确理解而选择了申请再审,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开展落实,这就更要求规范裁判文书写作,大到事实论理,小到文字书写、标点符号的应用都必须做到零错误。

四、民商事案件再审审查方式的有关情况

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结合原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审判实践经验,分别用该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三个条款明确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和询问当事人三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分别予以适用。

(一)径行裁定主要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者明显不成立的情形采取的审查方式。这一审查方式主要针对的是案件清晰明了、无须通过其他方式即可查明再审申请审查事由是否成立的情形,目的在于提高审查效率。在实践中,能直接适用此类审查方式的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比重较低。

(二)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的审查方式。径行裁定与调卷审查之间是递进关系,即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径行裁定的话,则可以采用调卷审查的方式。

(三)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审查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为进一步了解事实,做好息讼稳控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采取的听证方式便是该审查方式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在以新证据为事由申请再审的情形下,由于必然存在案件事实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应当询问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作出适当的处理。

为了体现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尊重和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审查权利的充分保障,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全区法院在具体适用上述三种审查方式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

1、改革阅卷方式。以往调卷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在承办法官审阅再审申请材料后再去一、二审法院调阅纸质卷宗。该方式存在的主要弊端是耗时费力,尤其是当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持续上升的情形下,严重影响到了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效率。因此,结合审判办公平台在我区各级法院的顺利普及和落实,统一通过该办公平台调阅电子卷宗就成为调卷审查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亦要求将一、二审电子卷宗附案刻盘。

2、规范审查程序和审查方式。为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同时,保证二审终审制度及裁判文书的稳定性,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一般都坚持以询问当事人(听证审查)为主,径行裁定与调卷审查方式为辅,通过面对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有利于对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开展。对于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听证程序既要做到简洁高效、重点突出,又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3、多种审查方式灵活运用,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在具体的案件审查过程中,情况复杂多变,可能存在当事人对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不了解而拒绝配合法院的工作或者确实因路途过于遥远、个人健康状况不佳等客观情况的存在,无法只按照某一种审查方式进行审查。这就对承办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证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公平公正,又要避免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因此,这一平衡点的掌握就需要承办法官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灵活运用审查方式。

《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其核心是让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变得简便、规范、高效,以便在立法上解决再审难的问题。再审难,是一个很现实的司法问题,不仅在国内,即便在世界范围内,也同样存在。原因主要是,再审程序的启动,一方面涉及对原审判决的审视,需要审判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勇气,另一方面涉及生效裁判稳定性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的维护,再者还涉及到当事人利益均衡保护。立法层面上,民事再审如果是一个没有门槛或者门槛很低的程序,必将使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程序变得形同虚设,且会导致法院案件审理工作量的几何系数的增加。实践层面上,民事再审如果规定的过于严格,就会导致当事人再审申请权利的可诉性变的艰难,司法审判的纠错功能也会随之弱化。因此,再审程序如何设计,不仅是一个涉及利益平衡的抽象程度很高的活,还是一个权力与权利制衡的技术活。在这过程中,作为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过滤器,再审申请审查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应当得到强化。通过再审申请审查方式的灵活运用过滤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将确实需要纠正的案件送入再审程序,如此方能凸显再审申请审查制度确立的价值和意义。








案例一

新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失并非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仅是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下,法律赋予违约方可以主张予以调整的权利,并未赋予违约方免除违约责任承担的权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9日,新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投资公司)和新疆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某技术公司)签订《某住宅区工程塑钢及铝合金断桥隔热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某技术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某住宅区工程一期19号至23号的高层塑钢窗、铝合金断桥隔热门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后某投资公司多次通知某技术公司进场测量,但某技术公司一直没有进场施工。2015年7月30日,某投资公司向某技术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通知新疆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该公司违约责任的函》,函件载明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双方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某技术公司的违约责任。2015年9月18日,某投资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793748元。

(二)裁判情况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某住宅区工程塑钢及铝合金断桥隔热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也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某技术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某投资公司未能提交因某技术公司拒不进场的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故,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投资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签订的《某住宅区工程塑钢及铝合金断桥隔热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某技术公司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进场施工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以某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某技术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为由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故裁定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案例二

杨某与乌鲁木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对于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一)基本案情

杨某系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主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于2008年开始筹划旧楼改造事宜。后某房产公司2008年12月31日与杨某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某房产公司)拆除乙方(杨某48.87平方米的房屋,并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回迁至幸福路46号拆迁补偿房。如果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150%向乙方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700元/月,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因尚有个别拆迁户及单位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原因,某房产公司至今未能对杨某进行安置。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7300元及未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加发部分54750元。

(二)裁判情况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某房产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在未依法撤销或解除时,对合同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现某房产公司不能继续履行与事实不符。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给付杨某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7300元及因未按期支付加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9000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1、某房产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2、在2013年杨某起诉某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案件中,某房产公司坚持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最终亦判决驳回杨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效成立的合同在未依法撤销或解除时,对合同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3、2013年之前某房产公司均是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以每月700元标准向搬迁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但从2013年起,某房产公司均以每月1100元标准向搬迁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双方约定某房产公司应在2010年10月1日前保证搬迁户完成回迁,但至今搬迁户仍在外临时过渡,不论何种原因,每月7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已无法满足当前过渡之需要,某房产公司2013年起以每月110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且诉讼外搬迁户均已领取,法律上产生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约定变更之效果亦符合公平精神。杨某2013年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50元主张未超出变更后的标准。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乌鲁木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三

赵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中,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划款系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以其他法律关系抗辩时,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举证不利的,则抗辩不能成立,但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借贷事实并不立即被推翻,而是对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转由原告承担,原告须进一步举证。

(一)基本案情

蔡某某原系精河县某商贸公司业务员,2012年至2013年以精河县某商贸公司代理人身份与赵某某代表的郑州某纸品有限公司就包装盒的加工分别签订过承揽合同,确定由郑州某纸品有限公司为精河县某商贸公司加工制作包装盒等。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8日赵某某分别给蔡某某的个人银行卡汇款50000元、50000元、20000元,合计120000元。后双方产生矛盾,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蔡某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偿还借款利息11700元。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蔡某某原系精河县某商贸公司业务员,2012年至2013年以精河县某商贸公司代理人身份与赵某某代表的郑州某纸品有限公司就包装盒的加工分别签订过承揽合同,确定由郑州某纸品有限公司为精河县某商贸公司加工制作包装盒等。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8日赵某某分别给蔡某某的个人银行卡汇款50000元、50000元、20000元,合计120000元。本案中赵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单只是证明赵某某曾给蔡某某办理过汇款业务的凭证。银行汇款单虽然能够反映出赵某某与蔡某某之间曾经有过120000元的金钱往来,但汇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不能据此证实该款系借款,更不能认为彼此之间因此而具有还款、索款的权利义务。赵某某对此主张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赵某某要求蔡某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偿还借款利息117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某主张蔡某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赵某某对自己主张蔡某某应偿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三张银行汇款凭证,对此蔡某某予以认可,但辩称自己与赵某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就包装盒的定制加工进行合作,双方因投资、返还投资及分红等事宜相互之间有向对方汇款的银行记录,汇款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因存在合作关系而存在资金往来。对该辩称事由,蔡某某提供了双方个人之间银行帐户资金往来清单予以证实,能够证明赵某某仅以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为此,赵某某应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赵某某所提交的电子书证及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并不能够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中蔡某某虽对自己的辩称未完成举证责任,但再审中蔡某某已补强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抗辩主张,故对赵某某主张蔡某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仍应予以驳回。本院遂作出判决:维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





答记者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

审监一庭审判员彭英琪: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再审审查主体、再审审查时效、再审审查的管辖法院、再审审查事由等的规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重新进行审判的案件。由此可见,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属于民商事监督案件中的程序审查类案件。主要目的在于决定此类案件是否启动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记者:发言人提到的近三年新收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那么再审申请审查的低门槛会不会造成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度的形同虚设?

审监一庭副庭长李飚:民事诉讼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并没有第三审的审级。再审申请审查制度的确立可能会让一些人误以为再审申请审查是第三审。因此,如何确保二审终审制度的贯彻落实也是全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综合近三年全区法院的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案件数分别为805件、807件和781件,而同期的民商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案件数则分别是3405件、3890件和4373件。在新收案件大幅上升同时,进入再审程序案件数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态势。

记者:在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中提到的适用法律错误能否举例详细阐述一下

审监一庭审判员彭英琪:在对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理解把握方面,如对部分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任意扩宽其适用范围。以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理解为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该条款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条文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而在谭晓梅与赵鸿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以双方协议违反《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明显不当。

在对新旧法的适用把握方面。如针对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雇主对雇员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由“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修改为“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三十五条)。如宋斌、李华与何代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查案中,该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理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判决,二审法院仍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进行判决明显不当。

记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原审裁判文书的效力如何?原审裁判文书是否要中止执行?

审监一庭审判员张斌: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一经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完毕就立即生效。因再审申请审查并非独立的第三审审级,所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再审的,均不影响原生效裁判的效力。至于原审生效裁判涉及有执行内容的,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并不中止执行。但是在再审申请审查结束后,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涉及有执行内容的,一般需要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仅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特殊性质的案件不中止执行。

记者: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审监一庭审判员张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及申请监督等诉讼程序终结的机制,也即“3+1”路线图模式。因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申请一次,故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亦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