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缔结合同要守约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沈亚清  发布时间:2017-05-19 10:44: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韩某与乌苏市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装修承包合同,约定将韩某的房屋承包给该公司装修,装修时间截止至2017年1月20日。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的时间与条件,并约定如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韩某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但未足额支付,该公司开始施工,第二笔付款条件成就时,韩某支付了第二笔款项,但仍未足额支付,现因该公司停工,韩某以该公司未按期交工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笔者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要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装饰装修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韩某的付款时间与金额,韩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足额付款的义务,违约在先。双方约定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故在韩某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日期顺延,该公司未交工不构成违约。韩某违约在先,又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田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