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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连偷两车并撞毁 酗酒男子自首领刑罚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7-04-17 10:27:33 打印 字号: | |
  今年34岁的王某酒量不高但没事儿就爱喝几口,几瓶酒下肚就做下了触犯法律的“荒唐事”。2016年2月13日,他酒后不但接连偷偷开走路边的两辆轿车,还一一将车撞毁后弃车而去。酒醒后王某后悔莫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2016年2月13日,王某酒后步行至石河子市某小区,因打车未果,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将门口未熄火的刘某的轿车开走,后将该车撞在路沿石上,致使车辆左前轮轴断裂,无法行驶,遂将车辆遗弃后离开。随后,被告人王某又步行一段时间后,将停放在路边未锁车门的马某的轿车盗走驶至玛纳斯县,车辆撞到树上导致损坏无法行驶,后王某将车内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拿走,将车辆遗弃在现场,搭乘过路车至农六师,入住该地宾馆。当天下午,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2月15日,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6月6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鉴定,刘某轿车案发时受损价值7540元,被盗马某轿车价值24500元,公安机关已于2016年3月将被盗车辆发还给马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的哥哥代替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车辆损失共计954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志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酒后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车辆损毁,价值7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开他人机动车,价值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宏倩